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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比特币的案件的执行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进入人们所拥有的财产范围,涉及比特币的纠纷日益增多。 在民事判决中,既有返还不当得利比特币相关财产纠纷,也有购买比特币矿机纠纷,还有比特币投资转让纠纷; 案件。 对于当事人而言,向相关司法机关解决涉及比特币的纠纷,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法庭判决或仲裁裁决,真正的目的是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效的保护。 从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来看,涉及比特币的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 由于仲裁的保密性,虽然网上能找到的涉及比特币的仲裁裁决不多,但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的有效途径,在实践中肯定不会少见。 事实上,有很多涉及比特币的仲裁案件都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告上法庭的。 也就是说,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已经进入了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一、比特币的执行困境

(一)案例发现——实战执法纠纷

在执行工作中法院 对购买比特币的认定,笔者遇到了一个申请比特币执行的真实案例:申请人Consensus Lab Limited申请执行的内容是刘某胜向Consensus Lab Limited账户存入179.5244比特币的仲裁裁决。 对于执行申请能否受理和执行,实践中一直存在法律适用困难,争议很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财产,不可强制执行,不应被接受。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 对购买比特币的认定,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已经得到法律确认。 目前与比特币相关的法律政策仅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进行交易、转让和流通,并未明确禁止其作为虚拟财产属性流通。 ,对于个人交易者而言,仅是交易及投资风险提示,应予以接受并执行。 另有意见认为,现行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进行交易、转让和流通,强制执行申请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理和强制执行。

(二)实务考察——申请执行比特币已成为法院无法回避的实际问题

2021年6月11日,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BTC”、“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执行案例,结果显示涉及比特币执行的法律文书共3份。 分别是: 1、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彭某委托合同案,判决被告人彭某向原告陈某返还比特币70枚。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抄被执行人财产无果,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听取陈某关于终止执行程序的意见,于2020年12月15日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2、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崔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财产犯罪案件中,采取了冻结被执行人平台比特币等多项执行措施如okcoin.cn和货币网,但由于法律规定如何处理比特币不明确,法院在请示上级法院未得到答复后,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林某申请执行东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件中,被执行人林某提供比特币财产线索,但法院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终止执行程序。 在执行文件中,网上只公开了终止执行程序的裁定,但并未完全公开,这意味着在实践中涉及比特币执行的案例可能远不止这三种。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发现,当前比特币的执行已经成为法院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在现行政策限制比特币交易和兑换的背景下,在无法驳回生效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情况下,目前各地法院处理此类执行申请的通行做法是采用程序搁置. 但是,这种程序化的搁置方法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 对于争端双方来说,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 长此以往,当事人会不满,也会损害司法权威。 因此,比特币执法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司法问题。

(三)实践困境——比特币法律适用的三重障碍

1. 比特币的性质是有争议的。 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条——民法通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虚拟财产被视为物,受法律保护。 这一观点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得到认可和呼应。 《民法总则(草案)》第104条规定,物权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特定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但最终,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民法典倾向于保守审慎,既没有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界定为物,也没有采纳草案中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的倾向性意见,而是暂时搁置其定性, [笔记]